旧金山--(美国商业资讯)-- Visa (NYSE:V)今天启动了此前宣布的首次交换要约,用于交换其所有已发行的B-1类普通股,换取Visa的B-2类普通股、Visa的C类普通股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以现金代替零头股份。
对于每一股有效投标(且未撤回)并被Visa接受进行交换的B-1类普通股,参与持有人将收到:
- 新发行的B-2类普通股的一半;
- 新发行的C类普通股数量,相当于一半的B-1类普通股,此相等性基于到期日时B-1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各自可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金额;
- 在适用情况下,以到期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报告的A类普通股收盘价为基准确定的零头股份对应的现金。
根据当前的转换比率,即每股B-1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分别可转换为1.5875股和4股A类普通股。基于这些比率,对于每股有效投标且被Visa接受进行交换的B-1类普通股,Visa将发行0.1984股C类普通股。
交换要约将于2024年5月3日晚上11:59分后一分钟(纽约时间)到期,除非Visa提前终止或延长。股份的结算将在到期日后尽快进行。
作为参与交换要约的条件,每个参与的B-1类股东以及部分该股东的母公司作为母公司担保方,必须签署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股东及其母公司担保方将同意以现金形式向Visa偿还与某些美国诉讼相关的未来义务,如果不参与交换要约,这些义务原本将通过持有B-1类普通股而由该持有人承担。
Visa的B-1类股东没有义务参与交换要约,不选择参与的B-1类股东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交换要约是根据今天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起的。
关于Visa
Visa(NYSE: V)是全球领先的数字支付公司,为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和政府实体提供交易支持。我们以通过创新、便捷、可靠和安全的支付网络连接世界,促使个人、企业和经济活动蓬勃发展为使命。我们深信,经济与每个人、每一地息息相关,能够提升每个人、每一地的生活,并认为提供支付渠道是未来货币流动的根本。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 Visa.com.
额外信息及相关查找途径
交换要约仅由招股说明书发起。招股说明书将包含关于交换要约、Visa以及相关事项的重要信息,Visa将确保将招股说明书交付给B-1类股东。强烈建议B-1类股东阅读招股说明书、转让函以及任何与SEC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当它们变为可用时,并在做出任何投资决策之前,因为它们包含重要信息。
Visa已委托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和D.F. King & Co., Inc.分别担任交换代理(“交换代理”)和信息代理(“信息代理”)协助进行交换要约。如需获取招股说明书、转让函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或有关交换要约条款或如何参与的问题,请联系信息代理,拨打免费电话(800)628-8509(股东)或拨打(212)269-5550(经纪人)。
Visa、其董事、高管和员工、交换代理或信息代理、Visa的任何财务顾问以及任何它们各自的董事或高管都不会就B-1类股东是否应参与交换要约作出任何建议
Visa还将向SEC提交Schedule TO,其中将包含有关交换要约的重要信息。
B-1类股东可以免费在SEC网站www.sec.gov获取招股说明书、注册声明、Schedule TO、转让函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Visa向SEC以电子方式提交的任何其他信息。
B-1类普通股主要由银行、银行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关联公司持有,这些机构可能受到全面的联邦或州级监管和监督。Visa尚未评估,也无法保证B-1类股东参与交换要约的适宜性,包括根据可能适用于任何特定B-1类股东或其母公司担保方的各种监管体制的补偿协议的要求和履行。此外,Visa了解到,一些当前或以前的B-1类股东已经与其他当前或以前的B-1类股东就B-1类普通股进入了掉期或其他衍生合同或交易。Visa不是这些合同或交易的一方,Visa无法也不会就交换要约产生的影响(包括根据补偿协议的义务)对任何B-1类股东根据任何此类掉期或其他衍生合同或交易的权利或义务提供建议。因此,每个考虑是否参与交换要约的B-1类股东都被敦促咨询其自己的法律和监管顾问。
前瞻性声明
本通信包含与交换要约的时间和完成等事项相关的前瞻性声明。前瞻性声明通常由诸如“预计”、“相信”、“估计”、“期望”、“意图”、“展望”、“可能”、“应该”、“将”、“继续”等类似表达方式识别。除历史事实之外的所有陈述都可能是前瞻性声明,这些前瞻性声明仅在发表时有效,不构成对未来事件的保证,并受到某些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Visa的控制范围,且难以预测。除非法律规定,Visa无意因为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而更新或修订任何前瞻性声明。
无要约或招揽
本通信仅供信息目的,不构成也不意图构成要约,订阅,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不构成要约的招揽,购买或出售的招揽或要约的邀请,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或要求任何投票或批准任何司法管辖区根据或与交换要约或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易,也不得在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发行或转让证券。除符合1933年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外,不得进行证券的发行。
免责声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权版本。译文仅供方便了解之用,烦请参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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